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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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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总局   国税函[2003]439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贯彻好本通知的内容,切实做好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发文时间: 20030428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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