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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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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总局   国税函[2004]第335号

        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时间: 20040308 
实施时间: 20040308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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