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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
国税总局 国税函[2004]第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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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时间: 20040308 实施时间: 20040308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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