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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CTAIS系统加收滞纳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
北京国税 京国税函[200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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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CTAIS系统加收滞纳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CTAIS系统运行以来,各局反映系统生成滞纳金的问题比较突出,现将滞纳金加收的环节和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及业务流程加以明确,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 关于加收滞纳金的环节及处理方法 (一)加收滞纳金的环节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进行清理正税开票时,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开票。另一种情况是,正税上解入库后,通过查询分户滞纳金,等纳税人下期申报时,进行加收滞纳金并开票。 (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方法: 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必须告知纳税人在当天上解税款及滞纳金,否则系统会继续追加计算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当天没有上解税款,对于系统继续追加的滞纳金,可以通过第二种情况处理解决。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征收所催报催缴岗通过“分户滞纳金查询”模块,“入库滞纳金时间范围”选择“以其应征产生日期为时间条件”,“日期区间起止”选择正税应征产生时间区间。根据查询结果进行催缴,同时录入“内部协查”模块通知税款征收岗,纳税人上门时进行滞纳金加收并开票。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应缴税款开票金额10000元,限缴日期为11月10日,上解时间为11月15日,税款已于当月入库。根据查询条件“以其应征产生日期为时间条件”,选择时间区间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系统自动将该时间区间内已形成应征、滞纳金未清缴的纳税人分户显示,其中,某企业的计算滞纳金为25元。 二、 关于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一)期初欠税采集时,正税未清缴,滞纳金部分或全部清缴的情形,此类已清缴滞纳金可以不予加收; (二)由于税票流转跨月造成的滞纳金可以不予加收。具体来讲,按照全市现行的税票流转程序,报查联和回执联统一由国库返回税务局,如果出现缴款书上解在当月、入库在次月的情况,由于已做结帐处理,上解销号只能依据入库时间进行销号,而CTAIS系统根据上解时间计算滞纳金,由此虚增的滞纳金可以不予加收。 (三)纳税人依据《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提出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不予加收。 三、关于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的使用 (一)文书申请应由发现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所或提出申请的纳税人提交,同时应在CTAIS系统中“分户滞纳金查询”中核实滞纳金金额; (二)文书审核由征管科负责,主管局长审批签字。 各局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现还有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请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对于CTAIS系统运行以来形成的虚增滞纳金,请各局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清理。 附件:《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表》 2004年1月29日 发文时间: 20040129 实施时间: 20040129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