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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四)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四)

  

    9.当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可作为会计估计更变进行处理。

  返还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偿还额首先冲减原已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偿还额超过原已记入资本公积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

  返还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偿额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政府援助

  10.本准则对政府补助所下的定义不包括那些不能合理确定其价值的政府援助,如无息或低息贷款、免费的技术、市场咨询和提供担保等;也不包括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如对企业的一部分产品予以包销的政府采购政策。

  11.在以上情况下,企业无疑可从中受益,但受益多少难以量化,因而不需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以使财务会计报告不被误解。

  12.本准则对政府援助的定义不包括通过影响企业一般经营环境来间接提供的援助,因为这种援助可使整个社区受益,并非专门为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提供的。

  应披露的事项

  13.尚未转销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类项下单独反映。

  14.本期确认的补贴收入,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15.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有关政府补助及政府援助的事项:

  (1)对政府补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企业从中受益的政府援助的说明;

  (3)在政府补助已予确认的情况下,尚未履行的附加条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附则

  16.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7.本准则自年月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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