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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三)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三)

  5.企业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或调入的长期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取得的其他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先作为负债,然后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构成或用于形成长期资产的,将相关负债金额转入资本公积;

  (2)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后,将相关负债金额与相关费用或损失相抵冲;

  (3)结余的补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需要上交的,于交回有关补助时,冲减相关负债。

  6.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用于补偿企业费用的政府补助,以及先征后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款,应作为冲减相关税费处理。

  (2)企业取得的定额补助、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7.企业贴息贷款取得的政府贴息,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原将贴息贷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应冲减财务费用;

  (2)原将贴息贷款的利息计入长期资产成本的,应计入资本公积。

  8.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如为现金,应按其实际金额入帐。

  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如为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接受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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