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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十六)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十六)

  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362号科目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1.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投资包干节余。

  2.按规定计算实现的包干节余,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账。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经批准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预提的包干节余结转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工程竣工确定实现包干节余后,借记“待摊投资——包干节余”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已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未实现包干节余而在建设期间预提留用了包干节余,则应按规定由留成收入偿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实现而尚未分配的包干节余。

  第363号科目 应交基建收入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和应上交的各项基建收入,如煤矿、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收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电站建设中移交生产前的电费收入,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负荷试车的纯收入等。

  2.发生的各项收入,借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上交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按规定留用的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用基建收入偿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3.本科目月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

  第364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

  2.建设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留成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401号科目 留成收入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2.从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留成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月末贷方余额,为建设单位提取的尚未支用的留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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