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五)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地勘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地勘单位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各种无形资产应按有效使用期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171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等。
2.地勘单位发生的各项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各项递延费用均应分期平均摊销,其中多种经营单位的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在修理间隔期间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地勘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递延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盘盈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管材”、“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3.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