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四)
第155号科目 累计折旧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地勘单位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时,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报经批准后,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固定资产,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固定资产,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59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进行各种固定资产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工程、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工程、固定资产修理工程、购入或无偿调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地勘单位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外购的专门用于各项工程的物资,应在本科目单独设置“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地勘单位购入各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各项工程领用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材料”等科目。
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使用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产品,按规定以售价结算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辅助生产等部门为各项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等科目。各项工程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出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工程,按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按应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结转预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地勘单位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工程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即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失,在工程尚未完工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即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4.地勘单位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5.各项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工程物资设置明细账。
7.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成本及购入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