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二)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地质成果投资和其他投资。
地勘单位以各种方式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投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取得成本入账。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4.地勘单位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取得成本和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购买股票的实际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收到购买股票时已入账的应收股利,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地勘单位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计的利息,还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地勘单位应于会计期间终了时,计算本期应计未收利息,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计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分摊,即于各会计期间终了时,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当期应计利息与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数之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数,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地勘单位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不包括地质成果)向其他单位或多种经营企业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投出资产的账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管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地勘单位以自有地质成果向其他单位或多种经营企业投资时,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向其他单位或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投资分得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向其他单位或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7.地勘单位报经批准,以国家地质成果向其他单位或多种经营企业投资时,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分得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本金时,按收回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账面数,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收回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8.地勘单位对外转让股票或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债券投资),按应收股利或应计未收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收股利)或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转让中发生的各项附加费用,应抵减转让收入。
9.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多种经营企业设置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