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九)
第207号科目 应付社会保障费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
二、医院应付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社会保障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费类别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保障费。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二、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211号科目 应缴超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应上缴主管部门的超过核定比例的药品收入。
二、年度终了,发生应缴超收药品收入时,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超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的超收款。
第22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租金、借款利息等。
二、期末,预提费用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在加工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3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款项。
二、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开办费”,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属于正常业务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