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二十二)
2181 预提费用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费用中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二、公司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预提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201 代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客户交存的款项。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四、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交易所,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在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公司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交易所清算配股时,按配股金额,借记“应付款项--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六、公司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利息,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公司按规定向客户统一结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客户名称设置明细账。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客户交存的代买卖证券款项的余额。
2211 代发行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资金。
二、公司代发行无记名证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证券售出时,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三、公司代发行记名证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发行的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按合同规定未售出部分由本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按发行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贷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发行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发行证券价款(即发行价款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发行期结束,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采用代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
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发行的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
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发行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发行证券价款(即发行价款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公司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四、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代理发行证券尚未支付给委托单位或尚未清算的未发行证券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