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编制说明 (三)
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明细表(农发会05、06表)1、本表分“中央立项项目”和“地方立项项目”两张表,分别反映中央和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2、本表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有关支出科目及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数填列。
3、“任务完成数”按项目进度填列,不分摊资金投入和任务完成比例。
4、“本年支出数”按实际支出数填列。
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发会07表)
1、本表反映用于中央立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拨借款及配套情况。
2、“上级拨借款”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借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额。
3、“本级配套”是指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定,本级用于中央立项项目的配套资金数。
4、表中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本年拨出”数减去拨借给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数后,应等于下一级财政部门“本年增加”的“上级拨借款”数。
5、表中“上年结转”+“本年增加”-“本年拨出”=“结转下年”。
6、表中“合计”栏只填“本级配套”数。
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发会08表)
1、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本表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分“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分级汇总填报。
2、本表只反映放款数,即借给项目实施单位的借款数,本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为“借出数”,不在本表反映。
3、表中“本年放款数”是指当年放款资金的总额,应根据“有偿资金放款”科目和“委托放款”科目借方本年发生额汇总填列:“累计放款数”是指自开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之日截至报告期止,有偿资金的累计放款额,等于“上年累计放款数”加上“本年放款数”。
4、“应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的资金总额:“应回收累计到期数”是指历年放款到期应回收的资金总额,可根据有偿资金登记薄等辅助帐计算填列。
5、“本年转入待处理数”是指本年度经批准将“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放款”的呆帐损失转入“待处理农综资金”科目的数额,根据“待处理农综资金”科目本年借方发生数填列:“累计转入待处理数”是指自发生呆帐转入时起截至报告期止的累计转入数,根据上年“累计转入待处理数”加上本年“待处理农综资金”科目借方发生数填列。
6、“本年实际回收数”是指当年实际回收有偿资金的总额,包括回收以前年度到期的有偿资金和本年到期的有偿资金,根据本年“有偿资金放款”贷方发生额填列:“实际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有偿资金的实际回收数:“累计回收数”是指自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回收有偿资金的数额。
7、“年初放款余额”+“本年放款数”-“本年回收数”-“本年转入待处理数”=“年末放款余额”=“累计放款数”-“累计回收数”-“累计转入待处理数”。
八、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农发会09表)
1、本表反映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在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
2、本表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按有关总帐科目或明细科目年初、年末余额分别填列本级数,逐级核对和汇总填列。
3、“年初数”按各科目的帐面年初余额数填列,“年末数”按各科目的帐面年末余额填列。
4、“负债及净资产合计”、“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资产类合计”、“借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年末数”,其合计均不需填列。
5、“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反映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总规模,其“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反映本年度安排或转出、核销、缴回的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6、“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反映自借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借入资金的余额,按“借入有偿资金”科目借方余额填列,其“年末数”和“年初数”的差额反映本年度内借入或归还的上级财政有偿资金。
7、上一级财政部门的“借出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和年末数要分别与下一级财政部门或下几级财政部门的“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相等。
8、本表“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年初和年末余额之和应分别与表六“年初放款余额”相等。
9、表中“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按“农综基金”科目分析填列:“有偿资金存款”按“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注:在某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提交上级验收时,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资金管理部门应按与该项目有关的明细科目单独填列该项目竣工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