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八)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农综资金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和核销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的呆帐损失。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农综基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农综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二级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三级科目。
第17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完工工程发生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成本支出,凡不构成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按竣工工程决算数额,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不应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来源设置三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四级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报帐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项目工程结算后,借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结算后的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