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七)
第132号科目 委托放款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放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2、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移交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区设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应当按施工单位和项目片等分别设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的库存材料、设备等。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有关项目支出。
2、购入和自筹缴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筹资金缴入”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等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开发项目完成时,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二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