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六)
第六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库存现金。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中央财政资金”等有关收入类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将统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转贷给用款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临时支付,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专项贷款转入”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款项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财政部门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放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对于直接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有偿资金放款,在与受益人签订协议落实债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放款转入”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