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二十九)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拨出移民安置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的用于外迁移民安置资金,包括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拨付给迁入地的外迁移民安置资金,以及迁入地政府筹集的用于外迁移民安置的各种资金。
2.按规定拨出移民安置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付给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资金。
4.本科目应接接收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1号科目 移民安置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用外迁移民资金安置外迁移民时发生的支出;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长途运输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安置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支出。包括耕园地的开发、调整耕园地的补偿,二、三产业安置移民时发生的支出等。
(2)基础设施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用于解决移民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支出。包括道路建设、供电、给排水,学校医疗点增容,移民居民点征地,场平等项工程支出。
(3)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发给移民个人的生活费用。
(4)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发给移民个人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的支出。如购耕牛、种籽、化肥、农药、农机具等。
(5)困难户补助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发给特殊困难移民户的物资和资金。
(6)长途运输补助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用于外迁移民的长途运输费用。
(7)其他费用: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支付的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各种款项。
3.发生移民安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用于移民安置的支出数。
第112号科目 移民安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用外迁移民资金安置外迁移民时发生的规划费、移民职业培训费、科研经费和管理补助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规划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用于接收外迁移民安置的规划支出。包括居民点的规划、制定调整责任田的方案等。
(2)培训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用于外迁移民进行各种技术培训的费用,以及迁入地移民干部的培训支出。
(3)科研经费:核算移民管理机构用于解决外迁移民安置工作中涉及到移民生产、生活的科研项目研究方面的支出。
(4)管理补助费:核算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用于移民的组织、考察、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3.发生移民安置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用于移民安置的其他支出数。
第113号科目 其他拨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用地方政府拨入的补助款项安置外迁移民时发生的生产安置补助费、建房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安置补助费:核算迁入地地方政府用自筹资金解决移民生产安置方面的支出。
(2)建房补助费:核算迁入地地方政府用自筹资金解决移民建房和居民点建设方面的支出。
(3)其他补助费:核算迁入地地方政府用自筹资金解决移民除上述方面以外的支出。
3.发生其他拨款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其他拨款支出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