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十)
第142号科目 现 金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库存的现金。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移民的投亲靠友安置费、自谋职业安置费以及移民搬迁补助费等。
2.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及应付款”等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201号科目 拨入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在1985年至1992年三峡移民工作试点期间拨入的试点资金也在本科目反映。
2.本科目设置“以前年度拨入”和“本年拨入”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以前年度拨入”明细科目下设置“八年试点”和“正式阶段”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3.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本年拨入”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入”明细科目的贷方。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
第202号科目 拨入以工代赈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
2.收到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
第203号科目 煤代油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借入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2.收到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第211号科目 耕地占用税返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
2.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由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
第212号科目 土地出让全返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有关部门按规定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2.收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第221号科目 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
2.经批准转入时,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转入的利息收入。
第222号科目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1.本科目 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其他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
2.按规定转入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转入的其他收入。
第231号科目 暂收及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41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将拨入的移民资金存入银行所实现的利息收入。
2.收到银行结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利息收入。
第242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在库区移民迁建过程中实现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农村移民开发的产品分成收入、收取移民迁建单位超面积使用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收入、移民搬迁后处理遗留财产取得的收入以及库底林木、卫生清理取得的变价净收入等。
2.取得上述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