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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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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实行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改为查账征收的预缴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年度适用税率。

  二、实行查账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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