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企业:
国务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44号)等有关规定,向我委提出现场安全核查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安全评价报告等申请材料。
二、危化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受理权限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向我委提出许可申请。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向其辖区实施危化品经营许可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三、各辖区危化品经营许可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和办理经营许可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等相关法规规章;受理的申请企业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各辖区危化品经营许可部门办理经营许可业务的具体工作程序及细则,可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出台之前,请遵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