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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与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人努力方向对不对,很多事情取决于眼界高低!注会是开拓你专业眼界的一个很有效的手段,当你经历过注会的洗礼,学习就会成为一种习惯,在实务工作中也会养成思考的惯性,对以后职业成长都是很有利的!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学习内容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为大家整理归纳:

  (一)隐瞒(财政、其他)收入X万元。

  表现形式: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入正规的财务账内,在财务报表上也不反映的问题。

  定性依据: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隐瞒(财政、其他)收入X万元的问题:1、隐瞒财政收入,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六条关于“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2、对隐瞒其他收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虚列经费支出(虚报冒领财政拨款)X万元。

  表现形式: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收付实现制的要求,主要指资金还没有实际上的支付而作支出处理的问题,有的作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挂账处理,有的将资金转到其他账户或别的单位处理。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包括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3、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4、其他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关于“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条四十一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关于“事业支出是指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第十六条关于“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民付实现制,但经营性业务收支可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虚列经费支出(虚报冒领财政拨款)X万元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第七条关于“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截留预算收入X万元。

  表现形式:主要指的是下级单位截留应上缴上级部门的各项收入,如资源税、各种基金和与上级单位分成的收费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政办[1994]116号)第三条关于“自治区实行财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单位行政性收费收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后、按月缴入自治区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上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缴入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截留预算收入X万元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收缴应上交的收入”和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等X万元未上缴财政。

  表现形式:主要指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没有按规定上缴国库,预算外资金没有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坐收坐支等问题。

  定性依据:违反了《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财政部2001年11月15日)第三条第八款关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第六条关于“各执收罚款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五条关于“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等X万元未上缴财政的问题:

  1、对坐支挪用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税金、利润、罚款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要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四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的规定追究责任。

  处理不好一些突如其来的难点可能会影响到大局。不管是心理上还是方法上,都应该对难点应对作为战略性高度的命题去解决。上面说的更多是学习方法,理解到了、方法掌握了,方向也就对了!失败并不可怕,总是输给自己就很可怕了!战胜自己,首先从好的方法开始。更多学习内容请点击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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