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产
第一节 货币资金和应收项目
一、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按其存放地点和用途不同,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二节 存货
一、存货的概念及范围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二、存货初始成本的计量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主要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等7个组成部分。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构成。
2.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成本,主要由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构成,也可能还包括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上述7个组成部分。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4.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5.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存货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存货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存货成本。
6.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存货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损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定存货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确定存货成本。
7.盘盈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三、存货领用、发出的计量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四、期末存货的计价
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销售已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应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五、存货的盘点和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处理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节 投资
一、投资的概念及分类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按照投资对象的可变现性和投资目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它投资。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短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损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短期投资的处置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其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冲减委托贷款本金。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本金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长期债权投资
(一)长期债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损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券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长期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三)长期债券投资利息的处理
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以及适用的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价或折价)。
2.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3.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冲减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其他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其他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原则及方法与长期债券投资基本相同。
(六)长期债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损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1.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权益法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如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债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中止采用成本法核算,改按权益法核算,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和减值准备)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胜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五、长期投资减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其中,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六、投资的划转
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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