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科教园注会——20年面授老品牌
背景:
阅读新闻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天     优惠期:7月1日还有 天     2019,有你,有我,有梦想!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考试辅导教材问题之三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会计

    1.问: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是否属于“如果债务人不按期付款,贴现企业不负付款责任”的情况?

    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如果债务人不按期付款,贴现企业不负付款责任,而由银行支付票款。

    2.问:企业购买存货交纳的印花税是计入存货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

    答:企业购买存货交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存货成本。

    3.问:教材第60页第一段,按盘盈存货的计划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后,该计划成本对应的材料成本差异如何处理?教材第60页第三段,按盘亏存货的计划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后,该计划成本对应的材料成本差异,是否从材料成本差异中转出?转到哪个科目?

    答:以会计分录表示如下:

    1)借:库存商品等(计划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

             贷:库存商品等(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借方差异)

    4A企业持有B企业股票作为短期投资,31日,B企业董事会宣布分配股利预案,41B企业股东大会通过预案并对外宣告,51A企业收到现金股利,A企业应在31日、41日、51日哪一日作应收股利分录?

    答:41日,A企业应将B企业宣告分派的属于本企业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股利”确认入账;51日,A企业收到B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冲减“应收股利”。

    5.问:A企业持有B企业40%股份,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为400万元。由于B企业增资扩股,A企业持股比例降为15%A企业改按成本法核算。那么,转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00万元?

    答: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因此,A企业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是600万元,无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6.问:因追加投资使原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按权益法核算,原成本法下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否转入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答: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因此,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使原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按权益法核算,原成本法下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转入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7.问:甲、乙、丙共同发起设立A公司,乙、丙以外币出资,甲以人民币500万元投资,持有A公司股份的50%A公司设立时,股本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借方100万元,那么甲公司对A公司的出资额500万元超过(1000-100)×50%的部分,是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答:甲公司对A公司的出资额500万元超过(1000-100)×50%的部分,即50万元,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8.问:由于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会计政策变更?

    答: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因此,由于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

    9.问:甲公司以一固定资产向丁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取得丁公司所有者权益15000万元中的15%, 该固定资产账面原价3000万元, 已提折旧1200万元, 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 请问该项投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率为33%,其他税种不考虑)

    答: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250

        累计折旧                  1200

        贷:固定资产                    3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18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

    10.问:企业在41日发行了债券。债券按年付息,如果企业对外提供半年报和年报,该企业在一年中是否应在630日、1231日计提债券利息、摊销溢折价?

    答:企业发行按年付息的债券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都应计提债券利息,并摊销债券溢折价,计提的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11.问:教材说可转换债券转股时,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为1股的部分,企业应当以现金偿还。那么这部分面值对应的利息是否要偿还?

    答: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为1股的部分对应的利息,同时要予以转销,并根据转换情况计入“资本公积”或用现金偿还。

    12.问:售后回购产生的财务费用是否属于纳税调整事项?该差异是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

    答:售后回购产生的财务费用不属于纳税调整事项,应当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问:A企业销售甲产品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甲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估计10%的产品会发生退货。那么,A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1000×17%,还是1000×(1-10%)×17%;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是600万元,还是600×(1-10%)?

    答:A企业销售商品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1000×17%170万元;否则,不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A企业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是:600×(1-10%)=540万元。

    14.问:A企业是上市公司,某年销售甲产品给关联方,售价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50万元,所得税率为33%。甲产品本年仅此一笔销售。甲产品市场价格为100万元,那么A企业是否可确认100万元收入?为什么?

    答:A企业首先应判断是否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则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则应按照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本例中,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并且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因此,A企业应将商品账面价值120%的部分,即60万元,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部分,即40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但是,如果根据税法的规定,A企业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则A企业应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的金额为:(100-50×120%)×(1-33%)=26.8万元。

    15.问:教材第223页⑥,问:土地增值税都是因处置不动产交纳的,不是经营活动产生的,为什么经营活动“交付的各项税费”中要包括它?

    答: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根据情况分别在现金流量表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16.问: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了代销商品后,向委托方支付的受托代销商品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作为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抵减项目,还是作为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

    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了代销商品后,向委托方支付的受托代销商品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17.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1)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收到的现金是否属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2)将代销商品款支付给委托方的现金流出,归于哪一类现金支付项目?(3)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的现金流入,归于哪一类现金收入?

    答: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收到的现金,应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将代销商品款支付给委托方发生的现金流出,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18.问: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无形资产,收到的现金属于哪一类现金流入?

    答: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无形资产收到的现金,应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19.问:采用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收到的租金各属于哪类现金流入?

    答: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应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应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0.问:销售商品时,(1)先垫付运费,后向购买方收回,垫付时的现金流出是属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减项,还是属于其他经营活动支付的现金?(2)从购买方处收到以前垫付的运费是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还是属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如果由销售方承担运费,销售方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的现金流出,是属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减项,还是属于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答:销售商品先垫付运费后向购买方收回,垫付时发生的现金流出,应在现金流量表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从购买方收回垫付的现金,应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由销售方承担的运费,销售方在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发生的现金流出,应在现金流量表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1.问:外方以机器设备出资,约定出资额为100万美元,该机器设备的入账价值的折算汇率是否必须采用设备入账时的汇率计算?

    答:机器设备入账价值的折算汇率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22.问:教材第307页第四段,“对因担保诉讼产生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披露”。那么,对因担保诉讼产生的或有事项,如果充分披露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必须详细披露吗?

    答:对因担保诉讼产生的或有事项,如果充分披露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企业至少应披露担保诉讼的形成原因。

    23.问:教材第417页⑦,问:A企业是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为什么还要披露与它的交易?

    答:现行会计制度只是强调,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企业不需要披露关联方交易。但是,在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公司应披露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易。本例中,该上市公司披露与A企业的交易,是披露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与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

    24.问:企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损益期末在哪个科目反映?是属于资产科目还是负债科目?

    答:企业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损益应通过“递延套保损益”科目核算。期末,“递延套保损益”科目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单列项目反映;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单列项目反映。

 

    审计

 

    1.教材中需要更正之处:

    1)教材第120页,第4行,“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应改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2)教材第152页,车间一列中,“收料单”应为“领料单”。

    3)教材第309页,倒数第5行,“检查外币现金、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正确”应改为“检查外币现金的折算是否正确。

    4)教材第312页,第18行,“注册会计师测试现金余额的起点”,应改为“注册会计师测试银行存款余额的起点”。

  5)教材第315页,第二自然段,“现金”均应改为“银行存款”。

    2. 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包括: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这里“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应该如何理解?

    答:“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指这些员工的职责非常重要,其行为和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一旦出现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将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从而从实质上影响鉴证业务。

    3. 问:关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问题:甲公司为一上市公司,准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其目前负责审计的事务所为A。甲公司首先找到B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洽谈,B事务所在了解甲公司情况后拒绝接受业务,于是甲又找到事务所C,并与之签订业务约定书,这时,C事务所是否需要同时与AB事务所进行沟通?

    答: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若B会计师事务所仅仅是对甲公司经营状况或内部控制进行初步了解,而没有与甲签订业务约定书,则其不属于C的前任事务所,C无需与B进行沟通。若B事务所已与甲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则C需要同时与AB事务所进行沟通。

    4. 问:教材第330页,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颁布的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是否与教材331页最后一段的处理相矛盾?

    答:不矛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是证监会和国资委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加以限制的规定,从2003年开始执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应当依据财政部于20011221日发布的财会[2001]64号文《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 问: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但被审计单位没有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是不是认为其持续经营假设不合理?

    答: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与否,不取决于被审计单位有无改善措施,而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第17­——持续经营》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可能存在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且被审计单位没有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的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成本管理

    1.问:教材中有哪些文字或数字错误需要更正?

    答:

54

2-6最后1

8.62

5

 

2-6最后1

-1.57

3

 

2-6最后1

-2.48

3

 

2-6最后1

86.66

93.09

79

11

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

上年的可持续增长率

 

16

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

上年的可持续增长率

109

10

未来现金流量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205

倒数第9

等额偿还本金

等额偿还本息

231

16

前者

留存收益成本

 

17

后者

新发普通股成本

252

19

等风险债务利率

等风险债务成本

262

最后1

17.7048

17.7408

263

1

17.7048

17.7408

271

最后1

净利润=股权净投资

净利润—股权净投资

272

倒数第13

营业流动资产增加

营业流动资产

274

倒数第10

1+加权平均资本成本t

1+加权平均资本成本)t

277

3

25

25%

 

8

年末总投资—年初总投资

年末投资资本—年初投资资本

281

倒数第2

331.9905

331.9005

284

倒数第9

甲企业资本成本

甲企业股权资本成本

288

倒数第13

2010年销售额

2020年销售额

290

10-15下第4

平均预期增长率

(平均预期增长率×100

291

8

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100

322

12

ABC三种产品

甲、乙、丙三种产品

339

倒数第15

月前

目前

365

倒数第12

6386

6368

388

5

2.2149

3.2149

 

    2.问:教材第47页已获利息倍数的分子“税后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中的“利息费用”与分母中的“利息费用”是一样的吗?

    答:已获利息倍数是衡量企业偿付利息能力的财务比率。计算该比率的分子“息税前利润”是指本期“可供支付利息的利润”,分母“利息费用”是指本期“需要负担的利息”。

    在最简单的情况下,计算息税前利润时已经扣除的利息费用与本期需要负担的利息费用相同,则“息税前利润”可以用“税后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来确定,此时分母和分子的“利息费用”数额是一样的,即为计入“财务费用”的债务利息。

    如果考虑到不同的分析目的,以及会计处理的细节问题,情况将变得复杂起来:

    本期“需要负担的利息”不等于计入“财务费用”的债务利息。(1)已资本化的利息应计入本期“需负担的利息费用”。企业需要支付的利息不仅限于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还应包括计入长期资产成本的利息。(2)未资本化的长期租赁负债的隐含利息,应计入本期“需负担的利息费用”。对于未资本化的长期租赁负债的利息,一般认为也应计入本期“需要负担的利息”。(3)如果已获利息倍数作为衡量偿还长期债务利息的指标,则应区分长期债务利息和短期债务利息,“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应仅含长期债务利息,包括约定的利息和折价、溢价摊销,折价摊销是利息费用的加项,溢价摊销是利息费用的减项。不过,外部分析人往往缺乏区分长、短期债务利息的信息,因此只有内部分析时才作这种区分。总之,凡是债务或承诺产生的应归属于本期负担的利息,不管是已支付或应付的利息费用均应包括在“需要负担的债务利息”之内。

    “可供支付利息的利润”也可能不等于“息税前利润”:(1)作为衡量偿债“能力”的指标,“可供支付利息的利润”应当是“正常”的利润,应扣各种非经常项目损益和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2)非合并子公司的按权益法确认的损益应当扣除。除非记录权益法的利润收到现金,权益利润不能用于偿债;权益法的亏损通常不需要支付现金,不影响企业的付息能力。(3)应当根据少数股东损益调整前的利润计算已获利息倍数。需要承担的利息费用是合并企业的所有的利息费用,因此可供支付利息的利润也应是包括少数股东利润。(4)在进行上述损益调整时应同时进行有关的所得税调整。

    如果不存在上述复杂情况,或者无法取得相关的数据,则可按简单情况处理。

    3.问:教材第57页计算“加权平均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时规定,“发行在外月份数”是指发行已满一个月的月份数。当公司回购发行在外的股票时,回购当月计入发行在外月份数吗?

    答:在年度有新发普通股的情况下,计算“加权平均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时“发行在外月份数”是指发行已满一个月的月份数,或者说,发行当月不计入“发行在外月份数”。例如,9月份当中发行,发行在外月份数为3个月。发行当公司回购发行在外的股票时,股份的变更从下月开始生效,所以发行在外月份数包括回购当月。例如,9月份当中回购,发行在外月份数为9个月。

    4. 问: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时,平均应收账款是指未扣除坏账准备的余额,还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扣除坏账准备后的净额?

    答: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时,平均应收账款是指未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

    5.问:教材第109页倒数第9行指出,平价发行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于票面利率。那么,在任何计息方式下二者都相等吗?

    答:“平价发行的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于票面利率”,这一结论具有普遍性。所谓“平价发行”,就是按面值发行,而按面值发行的条件是票面利率与要求的报酬率相同。如果两者不相等,就不能称之为“平价发行”。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利率都有它特定的计息规则,包括计息方式(单利或复利)、计息周期(一年或几个月)和计息期个数,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无法计算利息,其含义都是不完整的。只有3项计息规则相同的利率才具有可比性。我们不能说单利6%大于复利5%,也不能说单利5%和复利5%是相等的。

    我们说“平价发行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于票面利率”,隐含的条件是两者采用相同的计息规则,因为计息规则不同的利率是不能比较的。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计息规则,只要两者的计息规则相同,该结论都是成立的。

    6.问:教材第119页倒数第3行,“除样本量很小外不再做这种区分”,那么,计算标准差时用N还是n-1

    答:样本量很小,一般是指小于30个。

    7问:预计明年通货膨胀率为10%,公司销量增长5%,为什么销售额的名义增长率为15.5%?

    答:销售额的名义增长率=(1+销售额增长率)×(1+通货膨胀率)-1,它并不是销售额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的简单相加。所以,通货膨胀率为10%、销售增长率为5%时,销售额的名义增长率=(1+10%)×(1+5%)-1=15.5%。

    8问:为什么计算实体现金流量不用考虑利息的支付?

    答:实体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债权人现金流量。支付税后利息,导致股权现金流量减少,同时导致债权人现金流量增加,因此,利息的支付不会导致实体现金流量变化。

    9.问:可持续增长率与外部融资销售增长比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答:教材72页阐述了可持续增长率的适用条件: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是一个目标结构,并且打算继续维持下去;公司目前的股利支付率是一个目标支付率,并且打算继续维持下去;不发售新股,增加债务是其唯一的外部融资来源;公司的销售净利率将维持当前水平,并且可以涵盖负债的利息;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将维持当前的水平。而外部融资销售增长比的条件也非常明确,即必须存在与销售收入保持固定比率的资产和负债。

 

 

                 经济法

    1.关于教材需要更正之处

    1)第33页倒数第4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应当改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2)第96页第19行将“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改为“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问:教材第40页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中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答:此处所指的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应当没有区别。入伙的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无法清偿所欠债务时,即使该债务是其入伙前所欠债务,也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是个人,其承担责任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因而该责任是无限的。

  3.问:教材第89页公司经营期限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还是备案?

    答:公司经营期限属于登记事项,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4.问:教材第96页第三段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如何解释?

    答:可以是1/3的董事提议,也可以是1/3以上的监事提议。

    5.问:教材第102页第四段第3行“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所称的“不计入”是指既不计入出席的总表决权数,又不计入表示同意该决议的表决权数吗?

    答:不计入出席的总表决权数和表示同意该决议的表决权数中。

    6.问:教材第104页第二段中要求:“在20026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6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这一时间要求能否明确?

    答:教材中的2002630日前和2003630日前是上市公司必须达到有关要求的最后期限,自该时点之后,上市公司均应达到该要求。

    7.问:教材第104页倒数第二段独立董事任期能否明确?

    答:独立董事最多任两届,每届任期3年,不超过6年。

    8.问:教材第109页第18行“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所指的注册资本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前或转增后的数额?

    答:注册资本是指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之后的数额。

    9.问:教材第173页倒数第10行“无形资产”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答: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10.问:教材第173页倒数第4行“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3年”是指什么情况?

    答:3年是指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并盈利的时间,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不得少于3年的持续经营,并盈利的期间。但是,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形发生时,由于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因此,该时间应当将原企业经营业绩的时间计入,并满3年。

    11.问:教材第174页第2段第4行“间隔1年以上”所指为12个月吗?

    答:是指前后两次招股说明书之间的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该1年与12个月并无不同。但是,境外发行作为例外,间隔时间可以不足1年。

 

 

                税法

    1.教材中需要更正的内容:

    1)教材第63页第十行“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中消费税更正为增值税;

    2)教材第73页倒数第十行“一货物及劳务”应更正为“一般货物及劳务”;

    3)教材第209页倒数第十二行“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改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4)教材第264页表141中“全年销售(营业)收入”改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5)教材第414页倒数第六行“企业由于改组、分、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更正为“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2.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视同销售时的组成计税价如何计算?举例说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视同销售时,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及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这一组成计税价格也是计算本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举例,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广告样品,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则应纳消费税:2000×0.5+12×2000×(1+10%)÷(125%)×25%=9800(元);(注: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12×2000×(1+10%)÷(125%)×17%=5984(元)。

    3.问: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按平均价还是从高计算?

    答: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而对于这些业务,增值税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按照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最高的销售价格。

    4.问: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是否也是进口卷烟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进口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如何计算?

    答: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就是进口卷烟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进口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目前,对进口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没有规定含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税额。

    5.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如何计算应税所得额?

    答: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3]29号)文件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应将上述捐赠事项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纳税调整计算公式为: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6.问:教材第24页(三)—3—(3)提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取中央与地方按60%40%的比例分享,所指的是按应税所得3%税率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部分,还是按应税所得30%征收的部分,或是按33%征收的全部?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按应税所得30%征收的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40%的比例分享。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