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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是《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解读这两个文件,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宜,而不应发放不含税奖金。通过以下两例就能说明问题:
  假设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元,57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00÷(15%=6000元,6000÷12=500(元),适用税率仍为5%,速算扣除数仍为0,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
  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与发放含税奖金没什么区别,应缴个人所得税都是300元,员工个人税后收入都为5700元。企业都支付6000元(不含税奖金5700+个人所得税300元),但实际上还有区别。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企业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薪金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9号)第五条第()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则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人。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多纳企业所得税300×33%=99/人。如果该企业员工为100人,则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9900元。
  以上假设条件不变,再考虑一下还原为含税奖金收入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设该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57元,5757÷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57÷(15%=6060(元),500<6060÷12<20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6060×10%25=581(元)。
  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338元(5757+581),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338×10%25=608.8(元),员工税后收益为6338608.8=5729.2(元),低于5757元。
  是不是可以由此推断:在还原为含税奖金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下,发放不含税奖金划算呢?其实不然。企业还多缴企业所得税608.8×33%=200.9(元/人)。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538.9元(5757+581+200.9),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538.9×10%25=628.89(元),员工税后收益为6538.9628.89=5910.01(元)>5757(元),仍是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这里只是比较发放全年一次奖金含税与否两种方式的区别。实际上,在接近税率临界点时,企业的筹划通常为避开高税率。如上例,企业可以发放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另外538.9元作为月奖发放,可以大大减轻税负,使员工获取更多税后收入。
  总而言之,发放奖金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税后收益也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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