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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调查

[日期:2014-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知识点一: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知识点二:反垄断调查程序

(1)立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依职权主动立案。

(2)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知识点三:反垄断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以行政实施为主,因此,《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形式。

2.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既可以基于非法垄断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产生。非法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向有关当事人主张民事责任。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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