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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保全

[日期:2014-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1、放弃抵押权:

  (1)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注:(为了防止债务人和债权人串通,损害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2)债务人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抵押权之保全(停止→恢复或担保→提前清偿)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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