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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各行业分会、行业工作部,各理事及理事单位、会员及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的有关规定和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8日印发了《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试行情况,再次修定后,提请三届三次理事会议元月8日审议通过,现印发正式实施。
附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二00五年元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团体会员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团体会员组织中的会员,即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会员。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以下称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的会员。

第四条 凡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员,应是现职人员;该单位和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违反国家法规及职业道德的重大事项与行为。

第五条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行业分会和行业工作部(以下称本会地方协会和行业分会)批准的所属单位会员,均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可代表该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可代表该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大中型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中方总会计师、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可代表该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经批准在内地依法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正常运转二年以上,其在职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可作为该企业代表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正常运转二年以上的民营企业,其总会计师、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可代表该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所辖的事业单位、院校、团体等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可代表该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审计类的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行业代表人士,可代表该中介行业机构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是指各有关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有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取得相应职称、资质、学位的个人,以个人名义参加本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所列的企、事业单位和院校、团体、中介机构、机关等单位中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士,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经济、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参加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计、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等专业著名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经本会聘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参加本会或本会与境外有关机构共同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曾在本会各届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高级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本会职务后,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转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曾是本会单位会员代表人,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该单位现职者,可申报转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有过特殊贡献的会员,可授予终身会员资格,作为荣誉奖励。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会直属的单位会员,可由会员介绍、推荐,或单位代表人直接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认可,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报本会;本会接到《申请表》后,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函寄《会员登记表》,由申报人填写、单位审查同意盖章后寄本会会员部;秘书处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经批准后,发给《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本会地方协会、行业分会、行业工作部发展的会员,由地方协会、行业分会、行业工作部统一向本会秘书处办理单位会员入会手续。

(三)本细则第二章第九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单位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但境外会员不能担任本会理事及其以上职务。

(四)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人亦应作相应变动,由会员单位填写《单位会员代表人变更登记表》,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换发《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人员,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寄交会员部,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与单位会员同)办理入会事宜。

(二)本会不在地方协会(即团体会员)和行业分会(行业工作部)发展个人会员。

(三)本会按规定不向第一章第七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发展个人会员。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四条 根据民政部批准的收取会费标准,结合本会实际,各类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二千元,

(二)理事三千元,

(三)常务理事四千元,

(四)副会长五千元,

(五)个人会员二百元。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会费于每年度首季度末之前缴清。会费汇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第六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的自由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四)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七章 年 检

第二十八条 《会员证》实行年检,即本会对会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验。年检未通过又未按要求补检者,《会员证》收回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一年内未参加本会的活动又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行退出常务理事会,可调整为理事;本会理事会成员,一年内未参加本会的活动又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行退出理事会,可调整为会员。

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申请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增补为理事会成员或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一条 因退休或工作岗位变动,本人要求留存《会员证》的,年检时加盖“留作纪念”印鉴后,送交持证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证》收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印发的《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日期:2005-04-05 来源:科教园学校

作者:科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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