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二十)
财会[1999]20号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
第302号科目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包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核算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向缴费单位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
2.利息收入,核算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记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
3.财政补贴收入,核算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4.上级补助收入,核算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5.下级上解收入,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三、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核算: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3.对于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时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收到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金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医疗基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核算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
2.利息收入,核算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
3.转移收入,核算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
三、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核算: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赞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3.对于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时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个人账户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和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