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十月二十七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另外,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