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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证组织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

  第六条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

  (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

  (三)管理层倡导的组织文化;

  (四)法人治理结构;

  (五)各项职责的分工及相应人员的胜任能力;

  (六)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第七条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识别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

  (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条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经营活动应有适当的授权;

  (二)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三)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近限制;

  (五)独立的业务审核。

  第九条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信息;

  (二)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

  (三)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监督;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组织所有人员的参与。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是对组织目标实现的相对保证。由于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

  (三)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

  (五)组织文化的内容及组织成员对此的理解与认同;

  (六)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组织各阶层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八)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九)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

  (十)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十一)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可能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

  (三)对抗风险的能力;

  (四)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三)控制活动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四)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获取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能力;

  (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先应判断组织已有标准的适当性。如果认为已有标准不合适,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合适的标准,内部审计可以基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内部控制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5-11-05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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