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十三)
五、长期股权投资举例(一)成本法
例11:B企业1996年4月2日回购入C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价格12.1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200元,B企业购入C公司股份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并准备长期持有。
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每股0.2元。B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投资成本
成交价(50000×12.12)606000
加:税费3200
投资成本609200
(2)购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609200
贷:银行存款 609200
(3)C公司宣告分派胜利
借:应收股利 10000
(50000×0. 2)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注)
(注):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一次发放胜利。本例中,B企业1996年4月2日购入C公司股票,C公司于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这部分胜利实质上是由投资以前年度的盈余分配得来的,故不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应当冲减投资成本。
例12:假设C公司1997年4月25日宣告以3月1日为基准日,分派每股现金股利2.5元,如果C公司1996年度每股盈余2元,其他资料如例11,则B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当年投资持
(1)B企业1996年度所持股票应享有的每股盈余=1996年度每股盈余2元×〔有月份(9)∕全年月份(12)〕=1.5(元)
=1.5(元)(注)
(2)C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应冲减的投资成本=(2.5-1.5)×50000=50000(元)
(3)投资收益=1.5×50000=75000(元)
(4)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C公司 125000
(2.5×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7500
(注):长期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在本例中,所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当年每股盈余,其超过部分视为清算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而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