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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八)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八)

  (3)股权投资差额的确定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

  股权投资差额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例如,B公司以1200000元购买A公司100%的股权,购买日A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000元,则股权投资差额为200000元[1200000-1000000×100%」。

  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本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4.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5.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六)长期投资的减值

  按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或竞争者数量等发生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4)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按照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如果按照上述判断标准其估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原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例如,A企业对B企业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其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 00元。

  B企业为上市公司,由于B企业的股票持续下跌,其可收回金额计为200 00元。

  B企业应在期末时计提减值准备30000元,但由于该项投资原有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5000元,则应计入损益的跌价损失为25000元。如果以后期间B企业的股票市价回升至35000元,应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1500 0元,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在本例中应冲减的减值准备增加当期损益。

  处置长期投资时,或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投资的划转

  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成本,长期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成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短期投资的成本与长期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二)投资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事项包括: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应当在利润表上反映投资收益净额(扣除投资损失),如果企业当期出售子公司等所产生的重大的投资损益,应作为非常项目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这一披露要求是指,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以及相应的跌价或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反映,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本准则所指的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当年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金额。

  4.投资的计价方法。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的计价方法,如短期投资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等。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这下披露要求是指,应在资产负债表短期投资项目中单独披露,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的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这下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在披露投资企业期末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合计占该企业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如投资企业的存货计价与被投资单位不同等。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渡口应披露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如被投资单位在境外,由于境外所在地汇管制等原因,投资收益的汇回受到限制等。

  失效日期:
日期:2005-11-07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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