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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撤消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撤消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通知》的通知

产业局院属各单位、院直接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撤消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通知》(商机电字〔2003〕17号)文件的精神,中国科学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到2003年6月30日为止,2003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规定。

    二、北京地区的单位在北京市外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190号)

    三、其他地区的单位在当地省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件:《关于撤消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通知》

日期:2005-11-07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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