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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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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