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十五)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第七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和长期经济合同等。
第七十七条、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年。
年度会计报告(包括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第七十八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七十九条、清算结束时,企业的会计档案一般应当移送原企业主管部门保存。移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抄报原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企业在执行本制度时,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1985年3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实施前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会计问题的单行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