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十二)
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第六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和债务(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六十一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包括外币账户和对应的非外币账户)无论增加或者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
第六十二条、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账的外币账户)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账户单独核算。
同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摊销,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如为收益净额,其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由企业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定:
1.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转销;
2.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
3.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筹建期间汇兑收益的账面金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第六十三条、在外汇调剂中卖出或者买入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记账。
卖出外币的实际调剂价与该外币账户的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月末时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并调整。
买入的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单独记账,并在支用时按照账面调剂价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账面调剂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或者逐笔认定等方法确定。
第六十四条、购入的外汇额度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购入的外汇额度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登记入账。
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的外币,对于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当按照购入外汇额度的账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币金额入账;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如果实际收到的货币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则为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按当日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出让外汇额度所得价款与其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当在辅助性备查账簿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将该项外汇额度通过外汇调剂卖出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汇兑损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