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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十一)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十一)

   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工业企业在产品开发中试制的样品、样机等,如果可以对外销售,应当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如果不能对外销售,在扣除残料价值后,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计入投产以后的产品成本。

  第五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不同行业,可以分为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为产品或者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者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在委托银行收款的情况下,为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投资人分得产品为营业收入实现。

  采取分期收红销售方式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有长期合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营业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或者应予收取的款项登记入账。

  销售退回应当从营业收入中扣除;销售折扣或折让应当单独核算,并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五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和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商业企业还应当减去进货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的净额。其他业务利润为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的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投资作价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收入和以前年度收益等;营业外支出包括投资损失、投资作价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和以前年度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五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利润的计算,在年度内,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账结法。

  第五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账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第五十八条、年终结账以后发现的应调整本年度会计事项,应当在下年度有关账户中进行调整,并在报表中作相应反映。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计算的,应当分别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或者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金账户。

  第五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本年的利润总额、应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股利(包括本年分配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年末未分配利润,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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