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三)
第四章 流动资产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当分别核算;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短期贷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预付款项,应当按照预付货款(预付定金)、预交所得税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存货应当按照商品、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有多种货币的(包括外汇兑换券,下同),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股利或者利息金额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有价证券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有价证券售出或到期时所收到的款项与其账面成本和已登记入账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二条、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不同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者放款的年末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或者放款项目的减项单独反映。
年末应当计提的坏账准备数额如果高于已提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可以按其差额补提足额;如果低于已提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应当按其差额相应调减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
企业的坏账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应当与坏账准备先行冲抵。已经确认的坏账,以后如果收回,应当相应调增坏账准备或者冲减管理费用。
对于坏账的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账。
购入的存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商业和服务企业购入的商品以买价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自制、自产或者自行开采的存货,以制造、生产或者开采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以及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商业和服务业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商品,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等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的价格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盘盈的存货,按照原实际成本或者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账。
按照计划成本(或者标准成本,下同)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
领用或者发出的商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
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其他资产核算。
第二十五条、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存数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一般应当相应冲减有关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费用;其中,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年度终了,企业的商品、产成品或者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如有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实际成本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损失计入本年销售成本,并同时作为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的减项反映。
已计提变现损失准备的存货销售时,其变现损失准备应当冲减其销售成本。可变现净值按照有关存货的预计变现收入减去必要的加工或者整修费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