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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一)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一)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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