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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十四)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十四) 

  第五部分  会计档案

  一、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二、学校应责成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三、学校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负责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根据上级规定,也可由财会部门编造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或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各种会计科目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保管期限是:

  1.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年度决处为永久保管;

  2.月份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5年;

  3.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15年,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

  4.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的学校,应将计算机生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副本和软盘一交归档。

  五、学校的会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输会计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1.会计人中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报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薄、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2.会计人员办理交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时,除编制交接清册外,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中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前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附录一:(略)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教育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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