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十九)
财会[1999]20号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科目。
4.支付转移支出,借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补助下级支出,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上解上级支出,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7.经财政部门核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5.收到转移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6.收到下级上解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7.收到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现金”,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8.临时借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9.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0.按规定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下同)和定点药店管理,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预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时,根据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