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十八)
财会[1999]20号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0 30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12 40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
13 411 待转保险费收入
14 412 待转利息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16 50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医疗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转移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4.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5.收到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6.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