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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十六)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十六)
财会[1999]20号

 第405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会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地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木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失业保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按规定支出的失业保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金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二、按规定支付的职业培训介绍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9号科目 其他费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规定支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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