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教学安排
  ⊙→授课教师
  Tel:82330119 / 118
    400-810-2468

 

阅读新闻      办学理念:以学员为核心,一切服务皆为学员! [字体: ]
财政部对《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的复函

                          (94)财预字第207号 1994-7-11

中国烟草总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收悉。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现将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第一、今年是税制改革变化较大的一年,各行各业都在按新税制运行。尽管烟叶的农业特产税是从原来的产品税转化而来,但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它不再具有流转税的性质,而与农业税,牧业税一样具有农业收益税性质。新税法规定,国家只对外贸出口产品退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显然烟叶的农业特产税不再符合外贸出口退税的条件,不属于外贸出口退税的范围。

  第二、如果国家给予烟叶的农业特产税退税,其他征收农林特产税的产品也势必要求比照执行,由此可能还波及到其他部门和产品。这不仅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给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带来新的麻烦。因此,希望你们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家利益,给所属的出口企业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法。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阅读:
录入:dongdong

评论 】 【推荐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