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九)
第115号科目 对口支援经费拨款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拨出的用于对口支援的款项。
2.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出对口支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对口支援经费。
4.本科目应接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号科目 拨付所属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给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资金。
2.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移民资金。
4.本科目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以工代赈管理费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发生的以工代赈管理费,包括运输、保管以工代赈券发生的费用。移民管理机构用以工代赈券兑换银行存款所发生的兑换差价也在本科目反映。
2.发生以工代赈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发生的以工代赈管理费。
第131号科目 暂付及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有关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移民资金”科目。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移民管理机构按计划拨出移民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顶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移民管理机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