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二)
七、问: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会藉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当期收回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八、问: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期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十、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十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
答:《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科目已设置的明细科目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一致的,不需另作调整,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结转: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接受损赠资产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按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股分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损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以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已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货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仍有余额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余额,减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原发布的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所解答的有关问题,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所作的解答相应废止;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定的,仍按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解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