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一)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
第四条、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七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