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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我部对1998年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

    该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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