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十六)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非营利组织名称、非营利组织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20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