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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十)

   第三章  负  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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