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三)
第511号科目 营业外收支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取得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以及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净损失、“计税办法”规定的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赔偿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二、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三、个体户在年终结账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账户中进行调整。其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补交流转税的,还应同时按应补交的流转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体户立即补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本年预交个人所得税,按补交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已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在年终汇算清交时一并调整。
四、年末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21号科目 税后列支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但“计税办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计税办法”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
业主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应记入个体户账内;用个体户账内款项为业主个人或其家庭代为支付的款项,应视同业主提款,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不能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等,于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款项”等科目。
三、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从业人员工资,应于期末分配工资费用时计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分别记入“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年度终了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准于税前列支的金额与个体户已记入账内的费用支出金额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 计 报 表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年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情况。资产总额等于负债及业主权益总额。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现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库存现金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个体户各种银行存款的年末余额,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金额,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收款项的,则作为应收款项的减少数。如“应收款项”科目年末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4.“存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存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存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待摊费用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及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本年末尚未处理的余额,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价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年末净值,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减去“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个体户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1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尚未完工的自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3.“借入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借入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借入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付款项的,则作为应付款项的减少数。“应付款项”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1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从业人员工资,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应交税金”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17.“业主投资”项目,反映业主实际投入的供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金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业主投资”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年末,“业主投资”科目如为借方余额,表明业主抽调出的资金大于其投入的资金,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18.“应弥补的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至年末可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累计经营亏损。如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项目为负数,本项目应根据该项目数字填列;如“本年应税所得”项目为正数(或零),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19.“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由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
应与“留存利润表”中“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相等。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应税所得表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本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税所得(或经营亏损)。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个体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存货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2.“营业税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应由本年营业收入负担的各项税金。应根据“营业税金”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3.“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已销售存货或劳务等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销售、管理、财务、进货等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5.“营业外收支”项目,反映个体户取得的除直接经营活动收入以外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和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本项目数字“-”号表示。
6.“本年经营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实现的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示。
7.“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可以用本年经营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中的借方余额分析填列。
8.“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金额。
留存利润表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及年末留存利润的结存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应税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如为正数(或零),本项目数字应与其一致;如为负数,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2.“个人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确定的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本年应税所得为正数,本项目的数字=本年应税所得×税率;如本年应纳税所得为负数,所得税为零。
3.“税后列支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者“计税办法”规定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税后列支费用”科目中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的数字填列。
4.“年初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上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一致。
5.“转入逾期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将至本年末止,弥补期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转入“留存利润”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留存利润”科目中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6.“年末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的数字以“-”号表示。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01号科目 现金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以及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个体户收到现金或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和存款的余额。
第02号科目 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账,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五、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